(2017)闽0203民初1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厦门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广播电视集团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122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思洁、陈炎昇,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21号广电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子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伟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晨 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