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民终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勇明与唐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勇明,唐亚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1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勇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亚光。上诉人唐勇明因与被上诉人唐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勇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勇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勇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上诉人唐勇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素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