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彩霞与被告罗尚初、梁爱春、罗婧、罗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彩霞,罗尚初,梁爱春,罗婧,罗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保116号原告曹彩霞,女。被告罗尚初,男。被告梁爱春,女。被告罗婧,女。被告罗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彩霞与被告罗尚初、梁爱春、罗婧、罗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彩霞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罗婧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权证字号为716002493、716002494、716002510的三个门面。保证人陈超、戴洪以其所有的位于新化县琅塘镇苏新工贸区2-6层产权证号为新国用(2016)第G0132-6房产为原告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罗婧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权证字号为716002493、716002494、716002510的三个门面,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保证人陈超、戴洪所有的位于新化县琅塘镇苏新工贸区2-6层产权证号为新国用(2016)第G0132-6房产,查封期限二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曹彩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 明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