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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与王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王茂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65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南路莲花桥头。负责人:王海宁,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露,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茂,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鄂州分公司)与被告王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联通鄂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通鄂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通鄂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联通鄂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凡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