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与佟彩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佟彩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1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晖,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彩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兵英,抚顺市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佟彩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强& # xB;审 判 员 王宏凯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