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思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思进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2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思进,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思进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6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陈某3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郭某、人民陪审员吴某鹏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启迪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思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一天,被告人袁思进介绍并将陈某2,程某、陈某1、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7月7日晚上在雷州市南兴镇青坭道班路段抢劫被害人符某1的一辆100C女式摩托车以450元卖给胞姐袁某2。案发后,雷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7日追回该辆摩托车并退还给被害人符某1。该车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定:该车被抢劫时值款2550元。2、2016年7月一天,被告人袁思进介绍并将陈某2、程某、陈某1、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7月7日晚上在雷州市南兴镇青坭道班路段抢劫被害人罗某的一辆“鬼火”摩托车以1300元卖给一名自称“妃辉”的男人。案发后,雷州市公安局未能追回该辆摩托车。3、2016年8月一天,被告人袁思进介绍并将陈某2、陈某1、陈某4(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7月22日晚上在雷州市南兴镇207国道人人乐饭店路段抢劫被害人蔡某1的一辆l00C本田女式摩托车以1700元卖给蔡某2。案发后,雷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6日将这辆摩托车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蔡某1。该车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定:该车被抢劫时值款1769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袁思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代为销售,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思进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思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思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如下:1、2016年7月7日晚,陈某2,程某、陈某1、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雷州市南兴镇青坭道班路段抢劫了被害人符某1驾驶的一辆100C女式摩托车后,于2016年7月一天,通过被告人袁思进介绍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出给被告人袁思进胞姐袁某2。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定:涉案车辆被抢劫时值款人民币2550元。另查明,案发后,雷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7日追回该辆摩托车并退还给被害人符某1。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3、证人袁某1、符某2、梁某、陈某1、郑某、陈某2等人证言;4、被害人符某1的陈述;5、被告人袁思进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劫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雷价认字(2016)258号】、鉴定结论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及审讯视频。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袁思进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2、2016年7月7日晚,陈某2、程某、陈某1、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雷州市南兴镇青坭道班路段抢劫了被害人罗某的一辆“鬼火”摩托车后,于2016年7月某一天,通过被告人袁思进介绍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卖给一名自称“妃辉”的男人。另查明,案发后,涉案摩托车未被追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梁某、陈某1、郑某、陈某2等人证言;3、被害人罗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思进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及审讯视频。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袁思进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3、2016年7月22日晚,陈某2、陈某1、陈某4(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雷州市南兴镇207国道人人乐饭店路段抢劫了被害人蔡某1的一辆l00C本田女式摩托车后,于2016年8月一天,通过被告人袁思进介绍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出卖给蔡某2。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定:涉案车辆被抢劫时值款人民币1769元。另查明,案发后,雷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6日追回该辆摩托车并退还给被害人蔡某1。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3、证人蔡某2、梁某、陈某1、郑某、陈某2等人证言;4、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5、被告人袁思进的供述与辩解;6、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劫一辆两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雷价认字(2016)19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及审讯视频。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袁思进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思进明知是抢劫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他人收购,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人民币4319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思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根据被告人袁思进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综合考量,依法予以调整。鉴于被告人袁思进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思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以及《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思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挺卫审 判 员 郭小红人民陪审员 吴祥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启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