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2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迎虎与王小龙、宋卫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宋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258号之三申执行人:陈迎虎,男,1961年5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人,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汾东路111号临铁家属院17号楼2单元203室。被执行人:王小龙,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人,现住柳林县田家沟南路东四巷19号东街13组。被执行人:宋卫红,女,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人,现住柳林县田家沟南路东四巷19号东街13组。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迎虎与被执行人王小龙、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委托太原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宋卫红名下所有的位于离石区马茂庄村与307国道交叉处枣林苑10幢1单元401号(房产证号:***)住宅房屋一套。2017年8月16日,买受人赵旭洲以23224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离石区马茂庄村与307国道交叉处枣林苑10幢1单元401号(房产证号:***)住宅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赵旭洲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旭洲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旭洲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常妍芳审判员 刘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