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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畅、赵岩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赵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115号申请人:刘畅,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赵岩,男,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人刘畅与被申请人赵岩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岩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楼X至X层X单元XX号房产(产权证号:X京X**字第XXXX号)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刘畅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岩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楼XX至X层X单元X号房产(产权证号:X京X**字第X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刘畅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