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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康健、丁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康健,丁颖,石景原,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650号申请执行人贾康健,男,1982年7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丁颖,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石景原,男,1980年3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石磊,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康健与被执行人丁颖、石景原、石磊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782民初7504号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颖、石景原、石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丁颖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石景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星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