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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终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华东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华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532号原公诉机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华东,男,1994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播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播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播州区看守所。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华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黔032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华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华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华东��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华东撤回上诉。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 异审判员 冯在军审判员 邓 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