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汪顺新与鲁团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顺新,鲁团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056号原告:汪顺新,男,48岁。被告:鲁团立,男,57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发,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顺新与被告鲁团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顺新以先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该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汪顺新负担。审 判 长 余晓芸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