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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汪顺新与鲁团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顺新,鲁团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056号原告:汪顺新,男,48岁。被告:鲁团立,男,57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发,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顺新与被告鲁团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顺新以先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该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汪顺新负担。审 判 长  余晓芸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