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红杰与被执行人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红杰,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宁红杰,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铁南街西段***号。被执行人:张志勇,男,1971年6月22日,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中安镇中安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02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执行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财产线索以及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有40735元存款已被我院扣划并交付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知晓上述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023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