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汤建国、姚雪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建国,姚雪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4127号申请执行人:汤建国,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姚雪炳,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汤建国与被执行人姚雪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归还经济损失121891.9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赵镥杰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4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付款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