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来凤县富顺型钢物资门市部、刘培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凤县富顺型钢物资门市部,刘培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富顺型钢物资门市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98号。经营者王斌,男,生于1979年6月23日,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刘培国,男,生于1968年10月9日,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富顺型钢物资门市部与被执行人刘培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7执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