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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029号原告:刘某1,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公安局干警,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交通集团沿海管理处职工,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华,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原告已预交1,73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孙庆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欣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