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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廖学珍与新余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学珍,新余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764号原告廖学珍,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住新余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60xT。法定代表人黎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学珍与被告新余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廖学珍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余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学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廖学珍负担。审 判 长  简菊生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人民陪审员  胡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