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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志敏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852号原告:张志敏,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河北省康保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号益丰商务大厦*号楼*层*单元*号。原告张志敏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志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张志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志敏负担。审判员  郭涌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