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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乐春、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乐春,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张乐春,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乐春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218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马春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