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吕芸与上海浦道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芸,上海浦道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3536号原告吕芸,女,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袁夏天,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道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汤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芸诉被告上海浦道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芸自行负担。审判员 任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