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汉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汉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77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汉明,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汉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汉明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在中山市东区万谷广场W酒吧门口停车广场与酒吧工作人员杨某发生争执,后被接报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汉明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9.8mg/100ml。事后,被告人孙汉明已取得杨某的谅解。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孙汉明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孙汉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汉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汉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汉明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汉明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汉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汉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国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文虎沈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