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83朱寿义与韩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寿义,韩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朱寿义,男,1951年11月26日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韩海林,男,1984年8月12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朱寿义与被执行人韩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韩海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寿义支付132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韩海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