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玉臣与林海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臣,林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财保146号申请人:王玉臣,男,满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林海英,女,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无业,现住西宁市。申请人王玉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海英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谈玉娟、徐建国分别以其所有的×××号”奔驰”越野车一辆、×××号”福特”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臣为防止被申请人林海英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债权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海英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玉臣负担。申请人王玉臣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王玉臣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艳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