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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素平、刘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平,刘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皖188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郭素平,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刘田,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郭素平与被执行人刘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现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