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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锦胜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锦胜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史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4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00号(203、303、304、403、404、405),泰聚巷1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41253-1。代表人:赖莉娜。被执行人:宁波锦胜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20-5、20-6,组织机构代码:76854286X。法定代表人:史增超。被执行人:史增超,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甬天证经字第7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7年06月22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史增超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蓝海公寓17号01【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1)第1006916号】的房地产及固定装修。买受人杨金燕于2017年07月25日以最高价3006000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史增超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蓝海公寓17号01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1)第1006916号】的查封;其后查封自动失效。二、将被执行人史增超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蓝海公寓17号01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1)第100691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金燕(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杨金燕(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205执465号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锦胜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史增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05执46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一、解除被执行人史增超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蓝海公寓17号01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1)第1006916号】的查封;其后查封自动失效。二、强制作废被执行人史增超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1)第1006916号】;强制注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所持有的他项权证[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并协助办理相关等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证均已遗失无法提供原件)。三、将被执行人史增超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蓝海公寓17号01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1)第100691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金燕(身份证号码:330226197506162887)所有。附:(2017)浙0205执465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