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裕琪、易水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裕琪,易水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金裕x,男,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易水x,男,汉族,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金裕x与被执行人易水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369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需要法院执行,本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