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丽秀与兰州腾旺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秀,赵和霞,兰州腾旺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异45号申请人:苏丽秀,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申请人赵和霞,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兰州腾旺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崔腾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丽秀与兰州腾旺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丽秀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赵和霞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查明:苏丽秀与腾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甘0104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协议内容,腾旺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支付苏丽秀工资1027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元。因腾旺公司未履行义务,苏丽秀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赵和霞作为腾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负责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腾旺公司和其本人于2017年8月15日之前支付所欠苏丽秀工资款。期限届满后,腾旺公司、赵和霞均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赵和霞作为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当其未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赵和霞为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薄【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韩晓蕾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人民陪审员 曾立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