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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驰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齐保、南京锦绣前程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驰久物流有限公司,景齐保,南京锦绣前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驰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藤子村48-3号。法定代表人:朱仕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女,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景齐保,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南京锦绣前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202-78号。法定代表人:景齐保。本院执行南京驰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久公司)与景齐保、南京锦绣前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前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21414.5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景齐保、锦绣前程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宜春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牛利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