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子琳与利岳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子琳,利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991号申请执行人:郑子琳,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利岳斌,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子琳与被执行人利岳斌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利岳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粤0705刑初667号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退赔义务,也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利岳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尚欠郑子琳34750元未退赔。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钊平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国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