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21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俊钦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钦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21刑初196号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钦,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福鼎市,因犯流氓罪、抢劫罪,于1995年4月16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京山县看守所。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钦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李俊钦先后从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永化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发送四车柴油到京山县钱场镇杨某1停车场卖给杨某1。2017年3月2日,李俊钦要求继续供货,并要求杨某1先行支付定金15万元。杨某1认为先期双方合作比较愉快,而且李俊钦供应的柴油质量不错,于是在3月2日晚通过自己的农行卡向李俊钦的农行卡转款15万元作为定金。2017年3月4日,李俊钦联系“温州永化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要求发送两车柴油到京山县钱场镇杨某1处,王某和李俊钦约定王某收到货款后才能卸油。2017年3月5日晚,该两车柴油到达京山县钱场镇杨某1的停车场。李俊钦随即跟杨某1电话联系,谎称总共有三车柴油运到,现已到达两车,另外一车还在运输途中,要求杨某1支付三车的货款。杨某1到停车场查看,发现确实有两车的柴油在停车场,于是按照李俊钦的要求,通过自己的手机银行又向李俊钦的银行卡转款30万元。2017年3月6日上午,杨某1到自己的停车场准备卸油时,油罐车司机刘某1称老板没有收到货款,不能卸油。杨某1于是马上跟李俊钦联系,但李俊钦的手机关机,无法联系上。经刘某1介绍,杨某1与王某取得联系,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柴油实际上是由王某的公司供货,李俊钦收到杨某1的45万元货款后并没有支付给王某。2017年3月7日上午,杨某1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3月25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民警在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长途客运中心将被告人李俊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2、杜某、王某、刘某1、刘某2、宋某、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李俊钦与杨某1、王某微信聊天内容截图;杜某手机短信截图;温州永化石油发货单;扣押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杨某162×××72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李俊钦62×××78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刑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被告人李俊钦的户籍证明及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合同相对方给付的45万元货款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钦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俊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俊钦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俊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俊钦的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李俊钦退赔赃款人民币4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帆审 判 员  李秋婷人民陪审员  邹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