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陆辉与乐平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斌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辉,乐平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斌,景德镇市诚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雪龙,程光明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民初1039号原告:陆辉,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乐平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乐平市东风北路南方翡翠城一期8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60281110000903。法定代表人:彭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彭斌,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景德镇市诚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0087143812J,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沃尔玛对面豪景花园(解放路106号)4号楼第一层1间4号。法定代表人:许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雪龙,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景德镇市。被告:程光明,男,43岁,籍贯景德镇乐平市,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辉诉被告乐平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起诉错误,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辉负担。审 判 长 洪莉倩人民陪审员 余 芳人民陪审员 江文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雯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