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刑更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黎心邦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心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刑更892号罪犯黎心邦,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赣0322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黎心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主要从事生产加工劳动。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心邦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多次。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心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心邦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零二十二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伟审判员 李晓政审判员 涂青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