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峰海诉被告曾丽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海,曾丽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511号原告:张峰海。被告:曾丽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东。原告张峰海与被告曾丽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峰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峰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