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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6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陶秀招与张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秀招,张新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062号原告:陶秀招,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张新涛,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秀招与被告张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秀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