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陶秀招与张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秀招,张新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062号原告:陶秀招,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张新涛,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秀招与被告张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秀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