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丽彩、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彩,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彩,女,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贺庆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彩与被执行人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寻找被执行人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地址办公,又去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寻找,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裕劳裁字(2017)第4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