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世平、刘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世平,刘玉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802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571813734H。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物管员。被告:黄世平,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刘玉秀,女,1974年11月10日生,瑶族,广西恭城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世平、刘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莉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