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葛忠伟票据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忠伟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68号罪犯葛忠伟,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沙河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忠伟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已缴纳1.2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浙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1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沙河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沙河监狱认为,罪犯葛忠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葛忠伟在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的改造中,累计4次评为监狱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剩余1次月改造积极分子,获得监狱记功4次,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原监狱百分考核折算月改造积极份子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忠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葛忠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