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桂霞与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霞,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611号原告:张桂霞,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昌升国际。法定代表人:朱志斌,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玉门街西侧,家园路北侧汇景花园商业写字楼一楼大厅及三楼310A、310B、311A、311B、312A、312B、313、314。主要负责人:高殿国,职务:经理。原告张桂霞与被告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丽丽审 判 员 刘立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宗彩凤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