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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袁华与熊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华,熊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袁华,女,生于1964年,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熊纯锋,男,生于1974年,住巴州区。本院执行袁华与熊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华撤回本次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袁华撤回对(2016)川19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远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