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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7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华臣、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臣,李卫东,宋厚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742号申请人:王华臣,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李卫东,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宋厚菊,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华臣诉被申请人李卫东、宋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华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卫东、宋厚菊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王华臣、张凤兰以其共有的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华臣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卫东、宋厚菊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