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晓茜与曹程明、曹键定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茜,曹程明,曹键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303号原告:蒋晓茜,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明,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程明,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涛,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朝晖,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键定,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涛,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朝晖,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晓茜诉被告曹程明、曹键定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