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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金裕、陈年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裕,陈年发,陈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金裕,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年发,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陈淑娜,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黄金裕与陈年发、陈淑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开始履行,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300000元。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108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