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甸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诉李海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甸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李海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259号原告:林甸县道路运输管理站,住所地林甸镇西街。法定代表人:侯金发,该站站长。被告:李海平,女,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坛(系被告父亲),男,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本院在审理林甸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李海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甸县道路运输管理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甸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林甸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刘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