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俄古哈与阿落伍沙莫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俄古哈,阿落伍沙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859号原告:吉俄古哈,男,1947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阿落伍沙莫,女,1962年6月15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吉俄古哈与被告阿落伍沙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吉俄古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吉俄古哈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俄古哈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吉俄古哈负担。审判员 姚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