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利梅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齐志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梅,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齐志刚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867号原告:张利梅,女,生于1966年10月1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王智,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676539745。负责人:刘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肖猛,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齐志刚,男,生于1968年6月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梅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齐志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梅于2017年8月16日、2017年8月21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齐志刚和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张利梅负担。审判员 汪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