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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水清、陈和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水清,陈和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98号申请执行人:胡水清被执行人:陈和宁申请执行人胡水清与被执行人陈和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民初375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和宁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民初3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 俊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