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建军与被告南县南洲镇班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南县南洲镇班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21民初731号原告:彭某某,男,1947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剑,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县南洲镇班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春初,该村村主任。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南县南洲镇班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钟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县南洲镇班嘴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4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维权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专业种粮大户并成立有专业稻谷种植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起原告便在南洲镇八方村六组(现合并更名南洲镇班嘴村)租赁有86.5亩水田从事富硒水稻种植,期间每年都与农户签有正式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农户支付了流转费用,可2017年2月18日被告置原告的合法权益不顾,强行将原告已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重新发包给南县华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拒不对原告的投入建设与预期可得利益作出补偿,原告多次找被告以及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补偿及退还承包费事宜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彭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南县南洲镇班嘴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彭某某损失共计241700元,被告南县南洲镇班嘴村村民委员会同意补偿原告彭某某99000元,于2017年9月21日前一次付清,其余款项原告彭某某自愿放弃。本案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2463元,被告南县南洲镇班嘴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岳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姚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