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雷与陈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雷,陈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7民初2068号原告:朱雷,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陈玉环,女,汉族,1955年8月11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朱雷与被告陈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0日,被告因急需用钱找原告借款10万元,月息2分,借款一年,并写有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陈玉环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0日,陈玉环向朱雷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为一年。陈玉环收到借款后,向朱雷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主要为“今借到朱雷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为2分,借款一年,到期后归还”,落款署名为“借款人:陈玉环”,落款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庭审中朱雷陈述,借款到期后,陈玉环未依约定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尚有4000元亦未依约定支付。本院认为,朱雷与陈玉环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朱雷依约定提供了借款本金10万元,陈玉环应依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故朱雷要求陈玉环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玉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环偿还原告朱雷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案件申请费1070元,均由陈玉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朝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