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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仝爱菊、高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爱菊,高银磊,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389号申请人:仝爱菊,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银磊,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王晶,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仝爱菊与被告高银磊、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仝爱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银磊、王晶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王晶名下相应价值的福特牌豫A×××××汽车一辆。申请人仝爱菊以其名下位于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创业路北侧华尔街1号楼1单元813私有房产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4541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仝爱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银磊、王晶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王晶名下相应价值的福特牌豫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仝爱菊名下位于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创业路北侧华尔街1号楼1单元813私有房产〔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4541号〕一套。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仝爱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吕景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