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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喜平与谢万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平,谢万荣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1069号原告:张喜平,男,1965年11月12日生,住甘肃省漳县。被告:谢万荣,男,1964年10月14日生,现住岷县。原告张喜平与被告谢万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喜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喜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张喜平负担。审判员  李兴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漆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