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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博山广告有限公司、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博山广告有限公司,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博山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下沙路1229-1231号。法定代表人刘帅,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德胜东路3678号3幢501室。法定代表人叶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博山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8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博山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人民币6484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房产、车辆及股权证券登记信息。3、本院查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7月21日已受理被执行人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案号为(2016)浙01破申5号。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及破产受理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杭州吉田百货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其破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博山广告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65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辛人民陪审员  施剑人民陪审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晨 关注公众号“”